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限定》,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有如下限定:第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第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情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审批权限相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