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海船检[201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船舶识别号管理相关规定,部海事局组织完成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3的升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26日起在全国各有关船检机构正式启用该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识别号管理要求、前期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修改和系统完善。本次升级后主要增加、完善了如下功能:
(一)即时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获取船舶识别号和船舶登记相关数据、船检数据与船舶登记数据的比对信息。
(二)船舶建造过程数据、船舶基础数据、省级船检机构证书纸入库数据、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和船舶识别号相关数据的报送(数据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造船舶在授予检验编号、现场检验和证书签发完毕等节点时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且在现场检验环节当证书、记录数据修改时也需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保障各客户端数据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数据一致;已获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证书签发完毕时报送船舶基础数据;省局证书纸入库数据在证书纸入库后报送;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在授予登记号完成后报送;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按照原报送要求在日常检验报送节点进行数据上报。
(三)数据报送范围扩充了检验记录范围内的数据,以保证船检机构之间横向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放了检验记录需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未发放检验记录可不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数据交换格式依据部海事局信息资源规划,在部海事局的数据交换标准的基础上扩充了检验记录中包含的数据项,具体数据交换范围和格式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船检栏目下载。
(四)升级船检证书防伪码和二维条码,由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统一生成并传送各发证机构。
(五)图纸批准号、档案项目顺序号修改为可定制。
二、升级方法
由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向各使用vims5.0系统的省级船检机构发放升级包,向vims5.0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5.0系统单位提供数据接口。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安装,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
三、相关要求
各船检机构应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和升级工作,保障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一)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与海事内网或互联网能连通的船检机构应保证网络的畅通。
(二)对于单位可连通互联网,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不能连通互联网和海事内网的船检机构,需进行数据交换时将相应数据库文件拷贝到能够连接互联网的机器上,通过数据交换模块报送/获取数据。
(三)省内有交通专网,且省级机构能够连接海事内网的单位,可通过路由器设置实现分支机构各客户端连接海事内网。
(四)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浙江、重庆、江苏省(市)船检局等各vims5系统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5系统单位应及时升级本单位的发证管理系统并及时安装数据接口,做好本单位发证管理系统数据报送/获取工作。其中,数据报送按照新的数据交换范围和格式进行,船检证书防伪码和二维条码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获取。升级工作应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
四、技术支持
在系统升级和使用过程中由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电话:010-64387595,010-5139501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数据报送内容及报送节点
一、报送内容
1.船舶基础信息数据
2.建造过程数据
3.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
二、报送节点
1.船舶基础信息数据报送节点证书签发完毕。
2.建造过程数据报送节点:
授予检验编号、安放龙骨日期、船舶下水日期、证书签发完毕。
3.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在日常检验报送节点进行数据上报。
发布文号: 海船检[201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船舶识别号管理相关规定,部海事局组织完成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3的升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26日起在全国各有关船检机构正式启用该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识别号管理要求、前期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修改和系统完善。本次升级后主要增加、完善了如下功能:
(一)即时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获取船舶识别号和船舶登记相关数据、船检数据与船舶登记数据的比对信息。
(二)船舶建造过程数据、船舶基础数据、省级船检机构证书纸入库数据、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和船舶识别号相关数据的报送(数据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造船舶在授予检验编号、现场检验和证书签发完毕等节点时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且在现场检验环节当证书、记录数据修改时也需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保障各客户端数据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数据一致;已获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证书签发完毕时报送船舶基础数据;省局证书纸入库数据在证书纸入库后报送;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在授予登记号完成后报送;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按照原报送要求在日常检验报送节点进行数据上报。
(三)数据报送范围扩充了检验记录范围内的数据,以保证船检机构之间横向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放了检验记录需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未发放检验记录可不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数据交换格式依据部海事局信息资源规划,在部海事局的数据交换标准的基础上扩充了检验记录中包含的数据项,具体数据交换范围和格式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船检栏目下载。
(四)升级船检证书防伪码和二维条码,由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统一生成并传送各发证机构。
(五)图纸批准号、档案项目顺序号修改为可定制。
二、升级方法
由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向各使用vims5.0系统的省级船检机构发放升级包,向vims5.0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5.0系统单位提供数据接口。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安装,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
三、相关要求
各船检机构应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和升级工作,保障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一)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与海事内网或互联网能连通的船检机构应保证网络的畅通。
(二)对于单位可连通互联网,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不能连通互联网和海事内网的船检机构,需进行数据交换时将相应数据库文件拷贝到能够连接互联网的机器上,通过数据交换模块报送/获取数据。
(三)省内有交通专网,且省级机构能够连接海事内网的单位,可通过路由器设置实现分支机构各客户端连接海事内网。
(四)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浙江、重庆、江苏省(市)船检局等各vims5系统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5系统单位应及时升级本单位的发证管理系统并及时安装数据接口,做好本单位发证管理系统数据报送/获取工作。其中,数据报送按照新的数据交换范围和格式进行,船检证书防伪码和二维条码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获取。升级工作应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
四、技术支持
在系统升级和使用过程中由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电话:010-64387595,010-5139501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数据报送内容及报送节点
一、报送内容
1.船舶基础信息数据
序号 | 数据项 | 备注 |
1 | 船舶识别号 | |
2 | 识别号生成时间 | |
3 | 中文船名 | 证书簿中的船名。 |
4 | 英文船名 | |
5 | 曾用中文船名 | |
6 | 曾用英文船名 | |
7 | 船籍港 | 船舶登记标准船籍港代码。 |
8 | 船籍港名称 | 船舶登记标准船籍港名称。 |
9 | 国籍 | |
10 | imo编号 | 船舶的imo编号。 |
11 | mmsi编码 | |
12 | 船舶呼号 | 证书簿中的船舶呼号。 |
13 | 船舶初次登记号 | 船舶登记的初次登记号。 |
14 | 船长(总长) | 证书簿中的总长。 |
15 | 型宽 | 证书簿中的船宽。 |
16 | 型深 | 证书簿中的型深。 |
17 | 总吨 | 证书簿中的总吨位。 |
18 | 净吨位 | 证书簿中的净吨位。 |
19 | 参考载重吨 | 证书簿中的参考载货量。 |
20 | 主机型号 | 证书簿中轮机部分-主机的所有型号,如有多个以全角分号隔开。 |
21 | 主机编号 | 证书簿中轮机部分-主机的所有机号,如有多个以全角分号隔开。 |
22 | 主机总功率 | 取证书簿中主机的总功率。 |
23 | 主机制造商 | 证书簿中轮机部分-主机的制造厂,如有不同制造厂以全角分号隔开。 |
24 | 船舶种类 | |
25 | 船舶种类名称 | |
26 | 船舶类型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船舶类型代码字典。 |
27 | 船舶类型名称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船舶类型名称字典。 |
28 | 船体材料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船体材料代码字典。 |
29 | 船体材料名称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船体材料名称字典。 |
30 | 计划完工日期 | 证书簿中的建造完工日期。 |
31 | 安放龙骨日期 | 证书簿中的安放龙骨日期。 |
32 | 造船地点 | 建造检验的检验地点(城市名)。 |
33 | 船舶检验机构 | 船检登记机构名称。 |
34 | 原船舶检验机构 | 最后一次转籍前的船检登记机构名称。 |
35 | 检验编号 | 证书上的检验编号。 |
36 | 船检登记号 | 证书簿的船检登记号。 |
37 | 审图批准号 | 船舶审图批准号。 |
38 | 图纸批准单位 | 图纸审批的单位名称。 |
39 | 船舶建造厂名称 | 证书簿中船舶制造厂。 |
40 | 船舶建造厂英文名称 | 有就取。 |
41 | 海船内河船标志 | “河船/海船”。 |
42 | 改建地点 | 改建检验的检验地点(城市名)。 |
43 | 主机数量 | 证书簿中轮机部分-主机的数量。 |
44 | 船舶所有人名称 | |
45 | 船舶所有人地址 | |
46 | 船舶经营人名称 | |
47 | 船舶经营人地址 | |
48 | 安全管理人名称 | |
49 | 安全管理人地址 | |
50 | 船舶ic卡号 | |
51 | 航区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航区代码字典。 |
52 | 航区名称 | 部海事局规定的标准航区名称字典。 |
53 | 状态 | |
54 | 登记上次同步时间 | |
55 | 检验上次同步时间 |
2.建造过程数据
序号 | 数据项 | 备注 |
1 | 检验编号 | |
2 | 检验种类 | |
3 | 检验机构 | |
4 | 船检登记号 | |
5 | 船舶识别号 | |
6 | 船名 | |
7 | 船舶类型 | |
8 | 船舶制造厂 | |
9 | 总吨位 | |
10 | 主机总功率 | |
11 | 船长 | |
12 | 型宽 | |
13 | 型深 | |
14 | 图纸批准号 | |
15 | 图纸批准单位 | |
16 | 图纸设计单位 | |
17 | 派工日期 | |
18 | 开工日期 | |
19 | 安放龙骨日期 | |
20 | 下水日期 | |
21 | 完工日期 | |
22 | 检验完成日期 | |
23 | 船舶所有人 | |
24 | 船舶经营人 | |
25 | 海河船 | |
26 | 参考载货量 | |
27 | 参与验船师 | 多个验船师以英文逗号隔开 |
3.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
序号 | 数据项 | 备注 |
1 | 识别号标记方式 | |
2 | 识别号字符大小 | |
3 |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 |
4 | 船舶识别号位置 | |
5 | 船舶类型说明 |
二、报送节点
1.船舶基础信息数据报送节点证书签发完毕。
2.建造过程数据报送节点:
授予检验编号、安放龙骨日期、船舶下水日期、证书签发完毕。
3.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在日常检验报送节点进行数据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