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第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第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不同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第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第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