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2020年08月05日18:09:21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二)工作原则。主动公开、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便民高效。

二、办事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环保、民政、社会保障、通信、邮政、金融、客运、农资供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内容。

1.单位简介类。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4.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6.突发应急类。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工作方案,如资源短缺、突发事件、服务项目临时变更等事项及相关处理措施。

7.涉民决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信息,如相关产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8.其他事项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除前项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一)公开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网络,公开办事事项及相关流程,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明白纸、办事指南、触摸屏、服务热线等传统公开载体的作用;三是要依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单位办事大厅搭建综合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四是要积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政府公报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进行公开;五是要扩大利用发布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范围。

(二)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主动列出(或依申请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即严格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拟定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经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及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督查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流程,切实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扎实推进落实。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使公开工作更加顺民心、合民意。同时,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完善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公开行为。要充分发挥办事公开引导促进单位内部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坚持内部规范服务和外部有效公开两手抓,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统筹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围绕所辖企事业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受理社会投诉,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自我完善能力,推进办事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