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法定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一份,由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提交原件一份);
4.抵押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资料审核。审核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阶段办理;
3、登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进行登簿。
四、前置条件
无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