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绝对性与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一定行为。2、优先性与平等性。物权之间具有排他的优先效力问题;债权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3、非创设性与创设性。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债权适用契约自由原则,除法律规定者,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外,原则上当事人得依契约加以创设。4、公示方法不同。物权变动一般需要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的公示方法;债权变动无需公示,例如债权让与,自合意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