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为逃避债务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在法律上,债权转让合同应归于无效。为了避免债务人的公司被搬空,债权人除了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关联公司在明知资产出让方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低价受让其资产,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