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2020年07月07日01:01:03
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1]75号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东锅司发〔2011〕质保字6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名称的变更未影响相关核级设备的制造能力。鉴于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