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豫政法[2011]23号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我办《关于调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13号)下发后,根据近期各地、各部门已上报的统计情况,明显存在统计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为保证相关统计信息的准确性,规范统计方法,纠正现存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单位名称”是指政府名称而非政府法制机构名称,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属于市级政府,应当在市级一栏内填写。
2.“机构变动情况”是指豫政法〔2011〕13号文件所说的维持原状、调整为独立机构等情况。
3.“是否单设复议机构”是指该单位即该级政府是否单独设立复议机构(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局等法制机构)。
4.“复议机构级别”是指政府法制机构的级别。
5.“复议处(科)设置数量”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内部设立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的处(科、股)室。
6.“人员编制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即法制机构内部核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7.“实有人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的实际人数。
8.(专职)领导职数是指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层面专职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而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主任(副局长、复议委员会主任等),不包括复议处(科、股)长。
9.“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联络方式”指法制机构人员的名单、单位、联络方式。
二、关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单位名称”是指政府部门名称而非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名称,如河南省财政厅属于厅级部门,应当在厅级一栏内填写。
2.“机构变动情况”是指豫政法〔2011〕13号文件所说的维持原状、调整为独立机构等情况。
3.“是否单设复议机构”是指该单位即该级政府部门是否单独设立复议机构(法规处、政策法规科等法制机构)。
4.“复议机构级别”是指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级别。
5.“复议处(科)设置数量”是指部门法制机构内部设立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的科(股)室。
6.“人员编制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如没有单设复议科(股)室(政府部门一般都没有单设),应填写该部门法制机构内部核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7.“实有人数”是指部门法制机构内部确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实际人数。
8.“(专职)领导职数”是指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领导层面专职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而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处(科、股)长。
9.“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联络方式”指法制机构人员的名单、单位、联络方式。
三、关于《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省级、市级、县级是指政府的级别,如郑州市政府应当在市级政府一栏内填写;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市级部门“土地”一栏内填写。
2.“专职复议人员”是指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中复议处(科、股)中的人员;部门法制机构中确定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
3.“兼职复议人员”是指不以复议工作为主业,既要从事复议工作,也从事其他法制工作的人员。如部门法制处(科、股)中的人员绝大部分属于该类。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除中垂、省以下垂直部门)法制机构和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统计上报。
2.省以下垂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部门法制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统计上报。
3.其他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统计上报。
4.所有统计材料于2011年5月25日前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电子邮件发送至 henanfyc@163.com,邮件名称如“平顶山市复议统计(定稿)”、“省财政厅复议统计(定稿)”,纸质文件邮寄或交换至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信封注明“复议统计(定稿)”字样。
联系人:刘凯 0371-69699083
赵阳 0371-69699082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发布文号: 豫政法[2011]23号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我办《关于调查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13号)下发后,根据近期各地、各部门已上报的统计情况,明显存在统计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为保证相关统计信息的准确性,规范统计方法,纠正现存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单位名称”是指政府名称而非政府法制机构名称,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属于市级政府,应当在市级一栏内填写。
2.“机构变动情况”是指豫政法〔2011〕13号文件所说的维持原状、调整为独立机构等情况。
3.“是否单设复议机构”是指该单位即该级政府是否单独设立复议机构(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局等法制机构)。
4.“复议机构级别”是指政府法制机构的级别。
5.“复议处(科)设置数量”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内部设立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的处(科、股)室。
6.“人员编制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即法制机构内部核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7.“实有人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的实际人数。
8.(专职)领导职数是指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层面专职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而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主任(副局长、复议委员会主任等),不包括复议处(科、股)长。
9.“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联络方式”指法制机构人员的名单、单位、联络方式。
二、关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单位名称”是指政府部门名称而非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名称,如河南省财政厅属于厅级部门,应当在厅级一栏内填写。
2.“机构变动情况”是指豫政法〔2011〕13号文件所说的维持原状、调整为独立机构等情况。
3.“是否单设复议机构”是指该单位即该级政府部门是否单独设立复议机构(法规处、政策法规科等法制机构)。
4.“复议机构级别”是指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级别。
5.“复议处(科)设置数量”是指部门法制机构内部设立的具体从事复议工作的科(股)室。
6.“人员编制数”是指复议处(科、股、室、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如没有单设复议科(股)室(政府部门一般都没有单设),应填写该部门法制机构内部核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7.“实有人数”是指部门法制机构内部确定的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实际人数。
8.“(专职)领导职数”是指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领导层面专职分管行政复议工作而不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处(科、股)长。
9.“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联络方式”指法制机构人员的名单、单位、联络方式。
三、关于《行政复议人员配备情况调查表》的规范填报
1.省级、市级、县级是指政府的级别,如郑州市政府应当在市级政府一栏内填写;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市级部门“土地”一栏内填写。
2.“专职复议人员”是指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中复议处(科、股)中的人员;部门法制机构中确定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
3.“兼职复议人员”是指不以复议工作为主业,既要从事复议工作,也从事其他法制工作的人员。如部门法制处(科、股)中的人员绝大部分属于该类。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除中垂、省以下垂直部门)法制机构和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统计上报。
2.省以下垂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部门法制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统计上报。
3.其他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统计上报。
4.所有统计材料于2011年5月25日前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电子邮件发送至 henanfyc@163.com,邮件名称如“平顶山市复议统计(定稿)”、“省财政厅复议统计(定稿)”,纸质文件邮寄或交换至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信封注明“复议统计(定稿)”字样。
联系人:刘凯 0371-69699083
赵阳 0371-69699082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