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意见

2020年07月21日18:22:13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11年2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经营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城市容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急剧增加与停车场建设滞后的不协调,造成车辆停放无序问题日益突出。车辆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仅侵害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妨碍城市交通秩序,也造成了市民生活不便,更严重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和城市形象。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市及时以政府规章立法的方式出台《办法》,就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严格停车场经营管理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为我市车辆静态管理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以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为动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促进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全力营造我市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整洁的市容环境。
 
 (二)总体目标
 
 着重从源头上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停车场建设与停车需求不平衡问题。加强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强对违章停车和车辆停放秩序的整治,形成交通畅通和市容整洁的城市环境。争取到2012年,基本实现“便捷停车、有序停车”的车辆静态管理的秩序。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完成我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预测、依法设置原则,与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性质相协调;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采取“分期分区、区别对待”的方式制定控制性与实施性有机结合的停车策略。
 
 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市公安局。
 
 (二)制定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的积极投入。优惠政策可以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减免等方面着手,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经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法制办公室。
 
 (三)严格把好工程建设停车场配建的审查关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各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范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
 
 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
 
 (四)清查不按规范设置停车场和违法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行为
 
 对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清查。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先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否则,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对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依法责令纠正并恢复使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管理局。
 
 (五)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和标准
 
 研究制定我市停车场收费管理政策,着重解决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审批程序、收费规范、短时免费停车的控制时段及超时加倍收费、占用道路停车累进收费等主要问题,积极谋求停车收费管理的新举措。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六)规范设置和清理道路停车泊位
 
 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以及《办法》禁止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撤除。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以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指示标志进行清查,取缔在道路上非法设置的停车场。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执法,严查违法占道停放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
 
 (七)依法公开出让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对未按规定以公开方式出让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应当依法收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的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八)严格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对现有各类停车场(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法》规定,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点),要求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点)一律取消收费资格。对于随意设置停车场(点)经营收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价牌实行明码标价、违法违规收取停车费、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妨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切实把握条文内容,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理解各项具体规定。各责任单位要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全面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贯彻《办法》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确保《办法》得以贯彻实施。请各责任单位将本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完成时限于2011年8月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三)严格执法,密切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确保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秩序。停车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各部门间要相互沟通配合,加强协作,形成良好合力,努力达到执法效果最优化。
 
 (四)加强监督,依法行政。各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务必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职责和程序,使停车场管理体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市法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市法制办公室要在《办法》实施满两年后牵头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对《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各职能部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