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42:07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有效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积极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重要意义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印章作为社会诚信的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制假数量大,涉及面广,制假工具先进,伪造水平高,交易诡秘、隐蔽性强等新特点。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假印章已对我市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增加印章多重防伪功能,对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省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和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坚决推行我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全面使用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3〕387号)等规定,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

二是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是为预防和减少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印章行为,增强印章防伪功能,自5月15日起新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查、备案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税务部门要积极倡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刻制和更换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以保证其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

四是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凭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上加盖印鉴后,自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使用。

五是为保障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印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印章。换刻印章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查、备案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自2012年1月1日起,印章使用单位一律凭单位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办理相关业务。

六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 mm、短轴30 mm、边宽1 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

七是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备案,擅自承制印章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是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九是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

十是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影响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我市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秩序平稳。

三、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把审查、备案关,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质监部门在办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审,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等工作环节时,都要对印章使用单位提供的印章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进行数据比对,工商、质监部门要将新登记注册企业和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印章使用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发现和查处非法刻制和使用印章违法行为,并将比对情况告知印章使用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换刻的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使用发票的单位在购领发票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全市各级工商、税务、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引导和告知印章使用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刻制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提高风险自我防范意识,自觉运用印章信息查验系统或语音电话查询使用印章的真伪,切实维护单位自身合法权益。

四、采用多种渠道,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印章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安全性,宣传非法刻制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假印章、假票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通过切实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