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6日04:08:51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11]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主要教学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安排学法计划,统一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5.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部门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法制部门应当编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手册,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纳入其中,便于学习、掌握、运用。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全面实行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7.深化扩权强县(区)工作,进一步推动县(区)经济发展。继续向县(区)、产业园区扩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强化对已扩大权力的下放和对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好权力的行使,体现扩权强县(区)的真正实效。

8.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9.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所有涉权、涉法文件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10.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11.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施行,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12.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13.切实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建设。按照有利于推动沈阳经济区、沈本一体化发展要求,重点加强新体制、新机制建设,产业集群发展、改善民生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做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做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方案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国计民生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顺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

20.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2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案件办理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24.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允许上岗执法。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25.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优和晋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逐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

2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要达到100%。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0.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法制、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管。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授权、委托和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规范乡(镇)政府委托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31.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和违法造成损失的追偿制度。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度做出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因推进依法行政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造成行政机关赔偿的,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赔偿责任。

七、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映社会诉求、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成立由政府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的行政调解机构,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调解规定,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33.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快仲裁事业发展,加强对仲裁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3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试行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将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

35.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6.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37.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重大行政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时、准确地执行法院判决。

八、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机制

39.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纲要》的力度,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主要领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成员。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总结,树立先进典型,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40.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书面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书面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41.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和部署。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考核。

42.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社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分值。

43.要按照《意见》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县(区)政府和各类园区法制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4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六五”普法活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发至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