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5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发至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由于矿山开采、尾矿库建设、废弃物堆放等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大量破坏,林木损毁严重,影响了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质量。为坚决遏制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精密部署,全面清查,严厉打击,切实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面清理违法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使森林资源在严格保护基础上实现有序利用。重点打击毁坏植被开矿建厂、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各县(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打击和整治地区。
(二)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集中力量,严肃认真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典型案件,要在今年8月份召开全市公判大会。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问题,查缺补漏,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以及其他项目的建设活动,凡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的,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以及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对毁坏林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过程中,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谋取私利,将被占林地上的树木伐倒,一律按盗伐、滥伐林木进行处罚;为营利性生产、作业,故意将生长中的树木折断、掩埋、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已遭到他人破坏的林地内继续开采矿藏、采石、挖沙及其他项目建设,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按破坏和非法侵占林地的原状面积予以处罚。
(五)对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以及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非法行为提供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同时依法收回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建立管护区域实名制度。各县(区)要细化护林员和监管员责任,对现有矿山、石场或选厂(包括有私挖乱采现象)等区域要绘制管护区域图,安排专人看护。对于监管不利,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不及时报案的,一经查实,要处罚或撤销护林员职务。
(二)启动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联动制度。要健全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各县(区)要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实施打击;要严肃查处护林员失职情况;要督促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立即予以封停。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的信息或案件,要及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现场处置,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占林地、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审查,对触犯刑律的,及时批捕和起诉;法院要及时审理、判决;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划拨专门行动资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建立举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及时举报并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护林员和群众,经查实后,由所在县(区)林业部门给予100-200元/每件次的现金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护林员,经查实后,坚决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开矿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监察局严肃查处,并追究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暗中保护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执行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前置和联合审批制度。经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批准后,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方可对矿山企业予以审核登记;矿山企业在取得林业用地征占许可证后,公安、电力部门方可予以核发火工材料、供应电力资源。对缺少征占林地许可前置审批环节的企业,坚决不许其开工生产,同时按照“谁审批、谁同意、追究谁”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实行征占用林地计划申请制度。具备主体矿山的企业,在每年10月前,按照发展和生产需要,向所在县(区)林业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需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点等情况,各县(区)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对其所需占用林地实地情况进行调查,确实符合征占用条件的,依法办理手续,否则视为未征先占、非法侵占林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震慑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果,对其中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和查处阻力大、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曝光,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行为,教育广大群众。宣传、法制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林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林业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信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的群众来人来访工作,进行耐心细致地政策疏导和法律宣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世伟 市长
副组长:高升平 副市长
成 员: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仲毅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樊丹民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胜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 茂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毕西安 市信访局局长
孟宪哲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曲再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震 市监察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广勇 市环保局局长
富晓明 市安监局局长
狄 伟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林茂(兼),副主任邴忠友(市林业局副局长)、邓伟儒(市林业局副局长)、于兆明(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举报电话:3568538。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5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发至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由于矿山开采、尾矿库建设、废弃物堆放等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大量破坏,林木损毁严重,影响了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质量。为坚决遏制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精密部署,全面清查,严厉打击,切实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面清理违法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使森林资源在严格保护基础上实现有序利用。重点打击毁坏植被开矿建厂、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各县(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打击和整治地区。
(二)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集中力量,严肃认真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典型案件,要在今年8月份召开全市公判大会。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问题,查缺补漏,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以及其他项目的建设活动,凡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的,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以及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对毁坏林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过程中,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谋取私利,将被占林地上的树木伐倒,一律按盗伐、滥伐林木进行处罚;为营利性生产、作业,故意将生长中的树木折断、掩埋、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已遭到他人破坏的林地内继续开采矿藏、采石、挖沙及其他项目建设,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按破坏和非法侵占林地的原状面积予以处罚。
(五)对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以及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非法行为提供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同时依法收回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建立管护区域实名制度。各县(区)要细化护林员和监管员责任,对现有矿山、石场或选厂(包括有私挖乱采现象)等区域要绘制管护区域图,安排专人看护。对于监管不利,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不及时报案的,一经查实,要处罚或撤销护林员职务。
(二)启动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联动制度。要健全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各县(区)要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实施打击;要严肃查处护林员失职情况;要督促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立即予以封停。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的信息或案件,要及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现场处置,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占林地、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审查,对触犯刑律的,及时批捕和起诉;法院要及时审理、判决;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划拨专门行动资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建立举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及时举报并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护林员和群众,经查实后,由所在县(区)林业部门给予100-200元/每件次的现金奖励;对工作失职的护林员,经查实后,坚决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开矿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监察局严肃查处,并追究工作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暗中保护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执行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前置和联合审批制度。经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批准后,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方可对矿山企业予以审核登记;矿山企业在取得林业用地征占许可证后,公安、电力部门方可予以核发火工材料、供应电力资源。对缺少征占林地许可前置审批环节的企业,坚决不许其开工生产,同时按照“谁审批、谁同意、追究谁”的原则追究责任。
(五)实行征占用林地计划申请制度。具备主体矿山的企业,在每年10月前,按照发展和生产需要,向所在县(区)林业部门提交下一年度需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点等情况,各县(区)林业部门根据申请,对其所需占用林地实地情况进行调查,确实符合征占用条件的,依法办理手续,否则视为未征先占、非法侵占林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震慑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果,对其中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和查处阻力大、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曝光,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有效震慑犯罪行为,教育广大群众。宣传、法制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林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林业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信访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的群众来人来访工作,进行耐心细致地政策疏导和法律宣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世伟 市长
副组长:高升平 副市长
成 员: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仲毅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樊丹民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胜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 茂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毕西安 市信访局局长
孟宪哲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曲再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震 市监察局局长
龚振福 市财政局局长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广勇 市环保局局长
富晓明 市安监局局长
狄 伟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林茂(兼),副主任邴忠友(市林业局副局长)、邓伟儒(市林业局副局长)、于兆明(市森林公安局局长),举报电话:3568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