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离婚房产分割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2020年07月19日03:39:18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该条规定的增值部分,实践中法院存在多种计算方式: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包括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之所以出现以上多种计算方式,原因在于不同法院对于购房成本的理解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购房成本应当包括房屋购买价和贷款总利息之和,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购房成本仅包括夫妻已经还贷的部分与首付款之和。同时,法院在判断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时,还会综合考虑夫妻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房产增值的贡献大小等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