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3:28: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法发[2011]1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绥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完善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3年,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未经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行政执法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新颁布的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时间安排。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期满的,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试方案。省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底之前,填写《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情况统计表》,并将考试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1年行政执法证件到期需要参加考试的,请于2月底之前填写《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情况统计表》,并将考试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情况统计表

单 位:(公章)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处室名称
职务
年龄
执法类别
执法类型
证件编号
有效期间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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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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