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截至10月10日,您一共支付了2093元,还有1495元未支付,未支付金额已经超过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卖方有权要求您支付平板电脑的剩余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鉴于您已经把平板电脑弄丢,所以如果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您不仅需要返还平板电脑,还需要向卖方支付您从3月至10月使用该平板电脑的使用费。综上,建议您按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按月进行付款,以免卖方解除合同,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