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经协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情形经常发生。该类协议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能够快速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无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用人单位通常也会按照协议履行。但该类协议所约定的数额一般会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数额低,因此,部分劳动者在协议履行完毕后选择起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此类协议的效力,职工提出异议的,还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部分的规定予以审查,是否存在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否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经审查,如果不存在前述事由的,则应认定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同样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是对于劳资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设定了协议的底限,防止一方胁迫或趁人之危。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