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谁做主”?

2020年07月14日13:19:35

律师回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您首先应使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北京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次,即便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也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1.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关于您离职的经济补偿的赔偿标准,应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标准计算,以新疆作为标准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