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超过的部分,以超过部分的数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北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2元,一次性经济补偿超过其三倍的部分为300000-85032×3=44904元,再计算相当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44904÷12-3500=242元,最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数,即242×3%×12=87.12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