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妇儿工委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主题,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协调议事的职能。要重点围绕妇女儿童发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难点问题,争取必要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善于运用法律、行政、宣传和社会等多种手段推动妇女儿童工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以实施两纲的职责进行分工和以具体目标责任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在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提高妇女儿童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