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作为第十一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