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无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用工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印刷厂虽然是非法单位,已经被政府取缔,但其并不能以工厂已经不存在为理由而不支付你的劳动报酬。如果该印刷厂或者其出资人拒付工人们的劳动报酬等,你应当以该印刷厂的出资人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由于该印刷厂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而仍然招工和用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观上具有过错,尤其是在被依法取缔后,导致工人们失业,已经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因此,你还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