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因怀孕调岗单位能否以“同工同酬”为由降薪

2020年07月22日07:19:11

律师回答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一方面,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怀孕女工的岗位,怀孕女工也有权提出调整到自己适应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调岗,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与你协商一致,就擅自决定降低你的月薪,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