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第三人过错与“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关系?

2020年07月29日02:37:00

律师回答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当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时,第三人过错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容易造成混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过失,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丙的房舍的东西两面放火烧荒,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但两股火同时向丙的房舍蔓延,致使丙的房舍焚毁。丙将甲起诉到法院,甲提出乙的放火行为也是房屋被焚的原因之一,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本案中甲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甲、乙的行为直接结合,是构成丙的损害的共同原因,甲乙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