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2020年07月25日12:38:48

律师回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为“过度检查”。不必要检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二是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三是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不必要检查不仅给患者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对其身体也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法律依据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