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我国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作出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5)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6)经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7)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8)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9)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