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生活困难的;(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性救助站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例如:儿童福利院与某公司因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故儿童福利院起诉至法院,并递交了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由于儿童福利院是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属于法律规定减交诉讼费情形之一,故人民法院准许其减交诉讼费的申请。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