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纠纷中,老于待岗不是失业,也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何理解这里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中予以明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工人待岗不能工作,企业应该发给生活费。本纠纷中,按照相关规定老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但是他所在的工厂应该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