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纠纷中,黄某被骗2万元的损害结果是由盗号者造成的,理应由盗号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即,管理人或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纠纷中,李某作为被盗QQ号的原主人,对其QQ号确实负有管理义务。那么李某QQ号被盗及之后盗号者通过该QQ号骗取钱财,是否能就此认定李某存在管理过错呢首先,QQ号被盗难以预防。现如今网络科技发展迅速,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在正常使用QQ这种聊天工具时,QQ号被盗时有发生,可以说防不胜防。其次,QQ号被盗后,原QQ号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QQ号被盗后原QQ号主人在短时间内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在密码已被修改的情况下,在追回QQ号之前,原QQ号主人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不能对此QQ号作任何处置。再次,黄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黄某作为一个经常使用QQ聊天的网民,应该知道QQ作为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号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因此,黄某的损失只能向盗号者追偿,而不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