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曾一度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如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2008年河北的“奴主”事件,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对于侵犯残疾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