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被辞退,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2020年07月15日22:54:43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显然,这段时间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是无效的,王某应享受与全日制职工一样的待遇。因单位原因被辞退,公司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