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的效力优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及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法应按双方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对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其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但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应注意: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
第二,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作出的约定无效。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双方要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