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以同时请求该股权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未履行或者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该股权转后相应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否出资到位,分为两种情况:1、认缴股权转让后,如受让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原股东即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彻底免除。但如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缴付责任。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与受让股东对出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或者是原出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面有个约定优先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