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至迟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因此,如果工业用地50年后期满,如果要需要续期的话,应重新签订合同,如果申请续期没有得到批准的,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工业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