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票据承兑规则:一.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二.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票据承兑被拒绝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三.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票据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票据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