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