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其实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设条件的,而本案中小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首先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审理查明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则该条所设定之前提条件则不复存在,也就无须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那么依据该条之规定,仍不能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