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作为承租人对租用房屋的装修,其实质是民法所规定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86条《合同法》第2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