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37:5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