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是怎样的

2021年01月09日04:54:10

律师回答

一、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是怎样的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故意来说,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例如,几个人手拿棍棒殴打受害人致其重伤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侵权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基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由公诉机关予以证明。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一旦在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受害人只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调取相关刑事判决,即可完成对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4)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