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发布文号: (1998)军检字第17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判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
发布文号: (1998)军检字第17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判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病军人案(第444条);
2、虐待俘虏案(第448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