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2020年07月10日13:22:04

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建筑区划内较为重大的事情,关于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决策能够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的作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才为有效的决定。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第二个条件是,必须获得占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 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所列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作出,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对此,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表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作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二个条件。一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二是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