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2020年07月20日19:45:18

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予以更换。(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资质如何,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可以较好地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涉及费用的负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例如,如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予以监督,如何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协作,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