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保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需要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这就带来了费用如何产生,业主如何负担的问题。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不仅存在着养护、维修的问题,还存在着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物楼顶出租给企业做广告后,广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顶层的业主多拿一些,还是业主平均分配;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还是作为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物权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第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