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2〕第4号《关于刑法第 七十七 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七十七 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发布文号: 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2〕第4号《关于刑法第 七十七 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七十七 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