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外方当事人所在国若是上述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该当事人享有的相应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受到保护。外方当事人到我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应提交其为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具备原告资格的证明,主张专利权、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应提交我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应提交其是受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证明;主张制止正当竞争权的,亦应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
在“涉内”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证明其是专利证书上、商标注册证上、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版权页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其应向受诉法院提交自已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诉讼文件予以证明。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应提交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在其所在国依法成立的证据,如公司注册的资科,公司章程等;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国颁发的护照复印件。在诉讼过程中,外方当事人从我国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