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闽司〔2009〕28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启用;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为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现将换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律师管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和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二、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律师和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执业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律师法》及其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执行。
三、各地要分别对本地区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以往执业证书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位律师、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撤消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原执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上述材料认真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应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对上述材料经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四、《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的信息采集是依法颁(换)领新版执业证书的基础,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表格中所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时、有序、顺利颁(换)发。
五、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在执业证书颁(换)发过程中,各地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对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司法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
主管司法局审核(公章): 律师事务所(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设区市司法局(公章): 律师事务所(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设区市司法局(公章): 工作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
律师执业(工作)机构: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文号: 闽司〔2009〕28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启用;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为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现将换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律师管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和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二、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律师和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执业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律师法》及其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执行。
三、各地要分别对本地区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以往执业证书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位律师、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撤消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原执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上述材料认真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应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对上述材料经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四、《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的信息采集是依法颁(换)领新版执业证书的基础,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表格中所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时、有序、顺利颁(换)发。
五、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在执业证书颁(换)发过程中,各地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对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司法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
主管司法局审核(公章): 律师事务所(公章):
事务所中文全称 | | ||||||||||
事务所中文简称 | | 简称拼音 | | ||||||||
事务所英文全称 | | 总所/分所 | | ||||||||
事务所总所名称 | (若是分所此项必填) | ||||||||||
住所所在地区 | |||||||||||
住所地址 |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设立资产 | (万元) | ||||||
批准文号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主管机关 | | 组织形式 | | ||||||||
负责人姓名 | | 首次发证日期 | | ||||||||
旧版证书执业许可证号 | | 新版证书执业许可证号 | | ||||||||
执业许可证正本流水号 | | 执业许可证副本流水号 | | ||||||||
总所填写合伙人姓名、分所填写派驻律师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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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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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明 | (1)本表由律师事务所按所列要求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如实、认真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或在计算机上填写、打印出来;(2)本表提交一式三份;(3)本表中批准日期一栏要求填写完整;(4)本表中旧版证书执业许可证号是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号码;(5)本表中新版证书执业许可证号、执业许可证正本流水号、执业许可证副本流水号、换证日期等四个栏目的内容由换证机关负责填写。 |
附件2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设区市司法局(公章): 律师事务所(公章):
序号 | 姓 名 | | 性别 | | 首次执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 所在律师 事务所 | | 兼职律师 工作单位 | | |||||
身份证件 类 别 | 身份证□ 军官证□ 港澳居民身份证□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身份证□ 大陆通行证□ (六选一,划√) | ||||||||
证件号码 | | ||||||||
执业证类别 |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香港居民律师□ 澳门居民律师□ 台湾居民律师□ (五选一,划√) | ||||||||
资格证类别 | 法律职业资格证□ 律师资格证□ (二选一,划√) | ||||||||
资格证号 | | ||||||||
首次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是否负责人 | | 是否合伙人 | | ||||
旧版律师执业证号 | | ||||||||
新版律师执业证号 | | ||||||||
新版律师执业证流水号 | | 换证日期 |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填表说明 | (1)本表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港澳台湾居民旧版律师执业证申请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的情形;(2)换证申请人须如实、认真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3)新版律师执业证号、新版律师执业证流水号及换证日期由换证机关负责填写;(4)本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设区市司法局认真核实并盖章确认。 |
附件3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设区市司法局(公章): 工作单位(公章):
序号 | 姓 名 | | 性别 | | 首次执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 ||
| 所 在 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所在地区 | | ||||
证件类别 | 身份证□ 军官证□ (二选一,划√) | |||||||
证件号码 | | |||||||
工作证类别 | 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三选一,划√) | |||||||
资格证类别 | 法律职业资格证□ 律师资格证□ (二选一,划√) | |||||||
资格证号 | | |||||||
首次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是否负责人 | | |||||
旧版律师执业证号 | | |||||||
新版律师工作证号 | | | ||||||
新版律师工作证流水号 | | 换证日期 |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填表说明 | (1)本表适用于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旧版律师执业证申请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的情形;(2)换证申请人须如实、认真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3)新版律师工作证号、新版律师工作证流水号及换证日期由换证机关负责填写;(4)本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及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认真核实并盖章确认。 |
附件4
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
律师执业(工作)机构: (填表单位公章)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首次执 业时间 | 身份证号 | 资格证书 类别及证号 | 旧版律师 执业证号 | 新版律师执业 (工作)证号 | 新版律师执业 (工作)证流水号 | 兼职律师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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