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娄公通[2009]81号
发布文号: 娄公通[2009]81号
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部门: 自《禁毒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各县市公安机关对《禁毒法》第38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执行标准不一,为了便于办案,提高执法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对于初次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吸毒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 1.多次采用注射的方式吸毒,经检验身上有明显针孔的; 2.有证据证明吸毒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3.多次吸毒,亲属认为不强制隔离戒毒无法戒除毒瘾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出台相关解释,本规定自动废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