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08日06:39: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司办[2009]54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二ΟΟ九年七月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司法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对海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意见》的精神,省厅决定,自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分三个阶段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各地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适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补充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力争全省法律援助办案总数在2008年基础上增长5%。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加强法律援助窗口作风建设,体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人性化;完善法律援助窗口机制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加快法律援助窗口办公自动化建设,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部法援中心设备配置标准配齐设备,提高服务效率;强化法律援助窗口场所的功能区分,倡导建设“落地窗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抓好窗口软件建设。各地要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的同时,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契机,主动向到中心咨询的群众发放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内容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评议表,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使法律援助窗口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社会信赖的便民、利民、为民场所。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广泛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使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及时就近得到受理。根据需要到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接受申请。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加强乡镇法律援助站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力争今年底前在全省的90%村(居)委会建立以村调委会主任为主的联络员制度。
(四)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来访人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访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要加强“12348”法律援助专线的调研,探索“12348”电话咨询与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的衔接,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咨询专线,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为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继续对低保残疾人和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六)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七)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事项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发放监督卡,做好受援人跟踪回访工作,接受受援人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底至7月底)。各设区市司法局要从领会精神、搞好思想发动等方面入手,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和部署,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主题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全面抓好落实工作。要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省厅将适时对各地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组织对所属地区的检查工作,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底)。各设区市司法局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10年5月底前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及时推广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也是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好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把开展主题活动与落实中央提出的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结合起来,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确保主题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主题活动扎实推进。要强化创新意识,坚持以已有的实践经验为基础,下大力气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出新举措,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主题活动成效,防止搞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开展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阵地,及时报道主题活动的新进展、好做法和取得的实际成效,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及时搜集汇总活动进展情况,定期交流上报活动信息和经验。要善于发现典型,着力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并通过各种形式推广交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