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务实、创新、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配套制度制订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
(六)信息文本送交情况;
(七)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
(八)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九)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76分―94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中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核结果至迟于次年3月初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辖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点击网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务实、创新、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辖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配套制度制订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
(六)信息文本送交情况;
(七)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
(八)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九)监督保障工作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76分―94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中年度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考核结果至迟于次年3月初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辖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点击网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